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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日前再次修订了电池指令(第2006/66/EU号指令),修订议案针对电池指令第6(2)条款作出一项重要澄清,说明在2008年9月26日新指令生效之前合法上市销售的电池,即使未能符合新的标签规定,指令实施后也不需要从市场撤回或重贴标签。
欧盟新电池指令于2006年就出台,规定成员国须在今年9月26日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规,开始正式生效。指令要求禁止含汞超过总重量0.0005%的所有电池,禁止含镉超过总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严苛标准近乎为零。新电池指令冲击波强烈,行业面临洗牌,部分技术实力薄弱的企业将大大受限。指令实施越来越近,由于条款中对在指令生效前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池的处理未作出明确解释,不少企业存在误解,若要撤回现时在市场销售的电池或重贴标签,不仅程序繁琐,且会大大增加成本。欧盟的这一适时澄清是广大企业面临出口压力下的一条好消息,为已经出口或即将出口的电池争取到了市场。
宁波是输欧电池的重要出口地,约3亿美元的年出口量,欧盟占到了三成。据宁波检验检疫局统计,2008年一季度,原电池出口欧盟1.70亿个,金额1745.97万美元,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41%,金额仅增长1.47%,严峻形势初现端倪。因此,相关企业亟待提升工艺生产标准,加强替代豁免研究,避免技术上受制于人;如对条款存在含糊不清或有待明确的情况,要尽早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